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与莫熊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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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461号案件名称
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与莫熊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莫熊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461号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4L9HH07J,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城北国际现代城B1-067号。经营者:滕水珍。委托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莫熊静,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与被告莫熊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6.82元,依法减半收取28.41元,由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负担。审 判 员 吴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舰渡书 记 员 田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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