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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与莫熊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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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461号
  • 案件名称

    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与莫熊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莫熊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461号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4L9HH07J,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城北国际现代城B1-067号。经营者:滕水珍。委托代理人:米孝亚,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莫熊静,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与被告莫熊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6.82元,依法减半收取28.41元,由原告凤凰盛福装饰建材店负担。审 判 员 吴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舰渡书 记 员 田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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