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有龙、李风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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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943号案件名称
柴有龙、李风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柴有龙;李风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943号原告:柴有龙,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风雷,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大旺、戈二旺,邯郸市邯山区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柴有龙与被告李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柴有龙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计1391元,由原告柴有龙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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