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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有龙、李风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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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943号
  • 案件名称

    柴有龙、李风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柴有龙;李风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943号原告:柴有龙,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风雷,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大旺、戈二旺,邯郸市邯山区邯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柴有龙与被告李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柴有龙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计1391元,由原告柴有龙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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