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超凡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03执1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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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03执1436号案件名称
闫超凡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闫超凡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436号被执行人:闫超凡,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朱砂洞3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郏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闫超凡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3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闫超凡应履行标的为案款4000元。因闫超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已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闫超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闫超凡现已羁押,不对被执行人闫超凡作出失信决定书。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闫超凡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闫超凡名下无银行存款(少量)、无支付宝账户余额、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闫超凡名下无车辆;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三、通过现场查询等形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闫超凡名下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财产线索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闫超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为闫超凡名下无不动产;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前往被执行人闫超凡的地址进行传统调查,经本次传统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闫超凡的财产线索。五、已向被执行人闫超凡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款4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闫超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终结(2019)豫0403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判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薛 霞审 判 员 李艳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路万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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