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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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150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50号 原告:王某1,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红,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现住丽水市南城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朱燕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沈琛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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