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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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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15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50号 原告:王某1,女,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红,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现住丽水市南城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员朱燕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沈琛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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