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曹运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7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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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7601号案件名称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曹运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曹运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76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栋12楼。法定代表人杨敏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测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峰,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运长,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运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执760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彪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蔡胜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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