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妹、王治淮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皖13民辖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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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辖26号案件名称
朱晓妹、王治淮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晓妹;王治淮;王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辖26号原告:朱晓妹,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治淮,男,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政,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朱晓妹与被告王治淮、王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朱晓妹诉称:被告王治淮与被告王政系父子关系,2017年5月12日,宿州市亚泰医药有限公司(甲方)三股东与朱晓妹(乙方)签订了《宿州市亚泰医药有限公司转让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宿州市亚泰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股权,包括所属的房产、土地、股权及部分附属物全部转让给朱晓妹,转让费用为人民币780万元,王治淮、邱诗楠、胡江红在“甲方股东”处共同签字。2017年9月19日,王治淮、邱诗楠、胡江红的股份全部过户到朱晓妹名下,2017年10月10日,朱晓妹将剩余收购价款4332980元全部按照王治淮的指示汇入到宿州市亚泰医药有限公司原对外账务公户(户名为王治淮)。后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3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向胡江红支付股权转让款1902234元,据此,被告王治淮多收取的股权转让款190223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据此起诉,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认定王治淮2017年12月25日无偿转给王政100万元,于2018年3月13日账户销户前无偿转给王政2457187.8元。现因被告王治淮名下无任何资产,其无偿转让财产,侵害了原告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1、撤销被告王治淮将1902234元股权转让价款无偿转给被告王政的行为,判令被告王政返还原告190223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该院回避;且朱晓妹的哥哥系宿州市埇桥区人大主任,该院属于宿州市埇桥区人大监督对象,因此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判产生合理性怀疑,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本案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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