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冰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78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7814号案件名称
党冰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党冰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7814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62583265R。负责人:钱健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杰,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佐国,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冰茹,女,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 61052XXXX306222725。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与被告党冰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已预交),现由法院退还原告319.5元,剩余3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若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贾旖旎书 记 员 惠嘉瑜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永吉、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48号 下一篇 陈林余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678号之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