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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吉、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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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48号
  • 案件名称

    何永吉、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何永吉;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48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吉,男,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法定代表人:杜亚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执行人何永吉与被执行人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永吉欠款3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何永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祁航农牧公司负担,被告祁航农牧公司负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600元,不再退还。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永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89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0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2021年6月11日,2021年8月19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多次调查,均无线索。4.2021年7月20日,因被执行人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6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祁航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亚鸭在其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冻结。6.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2600元,案件执行费389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明的财产均已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玉龙审判员  张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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