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典文、湖南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3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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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3327号案件名称
邓典文、湖南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典文;湖南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3327号原告:邓典文,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登,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湖南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府前路金星大道****。法定代表人:曹华。原告邓典文与被告湖南华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典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宁建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琪书 记 员 肖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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