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4执181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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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4执1817号之五案件名称
孙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磊;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18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磊,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新村10号楼四层西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7568167C。法定代表人:宋在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在13×××6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达禹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54.4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雅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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