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秋实与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6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642号
  • 案件名称

    邓秋实与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邓秋实;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5642号 原告:邓秋实,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22499C。法定代表人:郑彦宏,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邓秋实与被告重庆京东创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邓秋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秋实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秋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邓秋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文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  娇书记员     杨黎妮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