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龙、应仙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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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921号案件名称
李仁龙、应仙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仁龙;应仙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921号 原告:李仁龙,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应仙岳,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李仁龙为与被告应仙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变更后):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83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韩鸿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仁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仙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5日、2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10000元,并各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分别向被告交付19800元、100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返还15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予清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其当庭陈述为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虽然借条上未明确载明出借人的姓名,但原告长期持有该二份借条,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29800元,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借款后,被告陆续返还1500元应作为本金予以抵扣,被告经催讨未返还剩余借款28300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仙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仁龙借款本金28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应仙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肖蓉 代书记员张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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