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4民初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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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4民初1190号案件名称
闫某、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闫某;武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4民初1190号原告:闫某,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武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打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武某妻子),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闫某与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玉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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