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晓萍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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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493号案件名称
查晓萍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查晓萍;王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493号原告:查晓萍,女,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1994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查晓萍与被告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查晓萍于同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查晓萍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晓萍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员 叶 珣法官助理 孙心元书 记 员 周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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