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洪义、陈志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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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301号案件名称
程洪义、陈志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程洪义;陈志才;张秀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程洪义,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才,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秀娟(系陈志才妻子),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洪义与被执行人陈志才、张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志才、张秀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程洪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万元为本金,利率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判决生效后,陈志才、张秀娟未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7月1日程洪义申请执行,要求陈志才、张秀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3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志才、张秀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7月1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陈志才、张秀娟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陈志才名下有车牌号为吉B86C**机动车一辆;张秀娟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该车辆。陈志才、张秀娟无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陈志才、张秀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洪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陈志才、张秀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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