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江云、韦琪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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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771号案件名称
卢江云、韦琪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卢江云;韦琪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卢江云,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壮族,户籍登记住址南宁市武鸣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韦琪平,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武鸣区。卢江云与韦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琪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江云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琪平在不动产、车辆、工商、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韦琪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琪平发布失信人员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成果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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