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治田、张广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1民初102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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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民初10205号之一案件名称
闻治田、张广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闻治田;张广贺;于秀英;李然法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02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闻治田,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多光,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广贺,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于秀英,女,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李然法,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闻治田与被申请人张广贺、于秀英、李然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皖1221民初102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广贺、于秀英、李然法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闻治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闻治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广贺、于秀英、李然法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彦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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