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3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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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3057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蔡雪媛;李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305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州大都市4号楼。负责人:黄志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刚,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铎,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州工业园创新园12栋。法定代表人:蔡雪媛。被执行人:蔡雪媛,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李忠(系蔡雪媛配偶),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李忠、蔡雪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执行人李忠、蔡雪媛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30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炳权书 记 员 夏威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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