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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银华、曾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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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100号
  • 案件名称

    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银华、曾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李银华;曾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100号原告: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湘泰阳光佳园佳雅阁311号。法定代表人:袁淑军。被告:李银华,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被告:曾媛,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原告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媛、李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原告曾媛、李银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威棋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编号(2021)湘0602民初8100号文书拟稿人唐干才报批时间2021年9月1日原告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被告曾媛、李银华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准许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岳阳新润联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承办人审批意见庭长审批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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