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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谭美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0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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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0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谭美丽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谭美丽
  • 案件缘由

    罚金;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042号之一移送部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美丽,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谭美丽退赔及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30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部门于2021年5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5月21日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8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谭美丽19583.6元,其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谭美丽名下有一处与案外人盛斌立共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房屋,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予以了查封。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美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096.4元,尚有34096.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欧阳超审判员 胡宇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东本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309号邮编:411100联系人:苏法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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