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福聪、凌志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02执11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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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执11512-2号案件名称
凌福聪、凌志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凌福聪;凌志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02执11512-2号被执行人:凌福聪,男,197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被执行人:凌志旺,男,198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凌福聪、凌志旺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于2021年8月16日提起网络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于2021年9月14日提起二次网络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我院委托外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刑初60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牟忠庆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 陈远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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