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黄日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9民初1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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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民初187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黄日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黄日红;毛秋明;徐永波;杨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9民初18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代表人:杨劼,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听,男,1988年2月13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该行保全员,住江**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日红,男,1968年2月16日生,壮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江**瑶族自治县。被告:毛秋明,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江**瑶族自治县。被告:徐永波,男,1963年9月17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江**瑶族自治县。被告:杨酩,男,1967年12月1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江**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黄日红、毛秋明、徐永波、杨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日红、毛秋明、徐永波、杨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因被告已还清贷款,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日红、毛秋明、徐永波、杨酩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戚鲁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安素平书 记 员 蒋永健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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