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中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5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564号案件名称
徐中洋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中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564号被执行人:徐中洋,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执行徐中洋罚金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2刑初7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6650.00元,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记录在案。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桂林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威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211执恢423号 下一篇 成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1执1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