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国兴、方冬晖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8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848号案件名称
涂国兴、方冬晖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涂国兴;方冬晖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848号 原告:涂国兴,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方冬晖,男,1971年12月21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涂国兴为与被告方冬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鞋花加工款583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被告支付给原告鞋花加工款2727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涂国兴为被告方冬晖加工鞋花,并分别由被告在2017年1月12日、3月17日、3月25日的送货凭单上签字,上述加工成品共计27271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冬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涂国兴加工报酬272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方冬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健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凤芹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异452号 下一篇 傅强与丰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