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芹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异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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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执异452号案件名称
刘凤芹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凤芹;孙继光;杨长青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2执异45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凤芹,女,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孙继光,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第三人:杨长青,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受理的刘凤芹申请执行孙继光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芹向本院申请变更杨长青为该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刘凤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变更申请。本院认为,刘凤芹撤回变更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凤芹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高华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曾小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 错书 记 员 王 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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