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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1、廖文彬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保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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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保430号
  • 案件名称

    程某1、廖文彬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程某1;廖文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保43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1,男,200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理人:程某2(系程某1之父),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1××××××××。被执行人:廖文彬,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担保人:程某2,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1与被执行人廖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程某2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廖文彬银行存款2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程某2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红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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