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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丽华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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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432号
  • 案件名称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丽华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丽华;李鲁飞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432号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98号时代先锋二期1105房。法定代表人:钱卫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双,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罗丽华,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申请人:李鲁飞,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丽华、李鲁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43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罗丽华、李鲁飞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罗丽华、李鲁飞以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全面履行提供物业服务义务为由,对(2021)湘0182民督432号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认定该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43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长沙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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