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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杨尊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民终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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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民终15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杨尊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杨尊光;谭万元;杨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4号(新一佳对面)。负责人:禹桂方,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尊光,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万元,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辉,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尊光、谭万元、杨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8月20日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1204元,上诉人于2021年8月22日对该通知予以签收,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湘林审判员  颜征求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薇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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