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武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1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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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56号案件名称
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武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武金;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1执456号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潘武金: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潘武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一、被告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98000元;并分别以100000元、100000元、98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承担分别自2012年10月18日、2012年11月13日、2012年11月20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潘武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立案执行,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茂名分行营业部账户内银行存款2985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1656.55元,共计300156.55元(含执行费500元),其中执行款299656.55已于2021年8月31日发放申请执行人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至此,陇南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7)甘12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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