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日茂与刘九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24执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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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4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日茂与刘九杏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日茂;刘九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日茂,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被执行人:刘九杏,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申请执行人张日茂与被执行人刘九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02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九杏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九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二、向被执行人刘九杏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刘九杏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被另案冻结该存款。三、通过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通过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但有贷款,无法扣划该住房公积金;通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嘉禾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收益性保险;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嘉禾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理财保险;通过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本院依法对刘九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2681元,执行费24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292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全解军审判员 肖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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