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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主、李桥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81民初2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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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44号
  • 案件名称

    李应主、李桥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应主;李桥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81民初2744号原告:李应主,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李桥奎,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连,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应主与被告李桥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应主、被告李桥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应主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3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找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8日借款38000元,于2020年12月23日50000元,期间于2015年11月12日已还15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以各种理由拖延偿还,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桥奎答辩称,3.8万元已经偿还,5万元虽然有借条,但是原告并未实际提供借款。原告李应主当庭降低诉讼请求至5万元。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经在长沙市合伙经营某饭店,总投资16.8万元,原、被告各投资8.4万元。由于被告当时资金不足,仅出资了3.4万元。2020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条。今借李应主人民币伍万圆整(伍万圆整)用于开饭店。借款人李桥奎。身份证4303811980××××××××。借款日期2020年12月23号。”原告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合伙出资。被告称,系原告出资13.4万元之后,被告才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借条。该5万元并非借款,但被告同意分期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桥奎向原告李应主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虽双方陈述不一,但并不影响5万元款项的性质。李桥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桥奎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应主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应主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12.5元,原告李应主负担312.5元,被告李桥奎负担500元。如被告李桥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东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慧婷书 记 员 朱如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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