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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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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3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琨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36号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澜山和府13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56455W。法定代表人:张长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琨,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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