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淑清、李钰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4执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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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执1288号案件名称
秦淑清、李钰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秦淑清;李钰坤;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4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秦淑清,女,1965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钰坤,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恒大雅苑8号楼二层商铺202室。申请执行人秦淑清与被执行人李钰坤、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4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淑清与被执行人李钰坤、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800元,已到位标的额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赤军人民陪审员 吕多江人民陪审员 许 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康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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