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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芳、贺对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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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16号
  • 案件名称

    王建芳、贺对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建芳;贺对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贺对海,男,1968年5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澄城县。被执行人王建芳,男,1957年7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住延安市洛川县。本院在执行贺对海与王建芳买卖合同纠纷的(2021)陕052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8287元。执行中,经本院执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和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8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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