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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雁与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刘雁照相馆修理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申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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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申716号
  • 案件名称

    刘雁与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刘雁照相馆修理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雁;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刘雁照相馆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申7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雁,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昌群,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苏州刘雁照相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投资人:刘雁。再审申请人刘雁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莱澌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刘雁照相馆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刘雁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雁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雁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怡红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王 毅书记员  李 娜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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