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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刑合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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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37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刑合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刑合朋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3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住所地:公主岭市国文西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壮,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系该行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洋,系公主岭怀德支行行长。        被告:刑合朋,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被告刑合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邢合朋偿还农行贷款本息合计:58316.69元(其中本金49918.23元,利息8398.46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8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所发生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1日,被告邢合朋以自然人信用方式在农行公主岭支行贷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日为2020年7月10日,并签定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被告邢合朋尚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58316.69元(其中本金49918.23元,利息8398.46元,利息暂算至2021年8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贷款逾期后我行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人以未花着钱(在怀德支行贷款业务办理完,借款人到业务窗口亲自支取后借给张少峰用)为由均未给付,致使贷款逾期。根据《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因此原告诉讼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息,保证国家信贷资金不受损。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刑合朋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视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诉讼的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梦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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