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剑博、刘恒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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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931号案件名称
闫剑博、刘恒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闫剑博;刘恒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931号申请人:闫剑博,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刘恒铭,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新沂市。闫剑博与刘恒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闫剑博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恒铭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不动产(保全价值共计6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恒铭所有的位于新沂市不动产(保全价值共计6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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