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杨文宝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保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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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保308号案件名称
刘松、杨文宝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松;杨文宝;杨文全;谭洪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保308号申请人:刘松,男,1989年12月17日,住所地:无棣县。被申请人:杨文宝,男,1973年7月27日,住所地:无棣县。被申请人:杨文全,男,1975年2月24日,住所地:无棣县。被申请人:谭洪永,男,1977年5月21日,住所地:无棣县。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刘松与杨文宝、杨文全、谭洪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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