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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五二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程志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9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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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9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歙县五二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程志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歙县五二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程志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歙县五二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路村罗湖山庄一幢1单元S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TYH9816(1-1)。法定代表人:朱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志斌,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歙县五二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91393.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1、于2021年7月2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6月2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余额,因金额极少,本院在冻结其银行账户后已采取扣划措施。3、于2021年7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网络查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该房产“他项权利”载明已一抵银行贷款,二、三抵押他人,该房产暂不宜处置;4、于2020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决定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于2021年9月24日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经走访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程志斌已外出打工;6、本案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志斌银行存款303.17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侠审判员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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