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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磊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7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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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7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小磊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小磊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767号之二移送执行单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188号。被执行人:李小磊,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李小磊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苏101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磊缴纳责令退赔19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7月20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小磊名下的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比亚迪牌车辆一辆,无不动产及车辆等其它财产信息。2.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小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红岭村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该村反映被执行人不在家,在该村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被执行人李小磊名下银行存款191800元,实际冻结65.68元。5.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到扬州市车管所,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苏K×××××车辆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小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田鲁敏审 判 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俊书 记 员  吴 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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