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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高福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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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698号
  • 案件名称

    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高福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高福英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698号原告: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营者:刘新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福英,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高福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寨县汇明架业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李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铭书 记 员 金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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