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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洋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1财保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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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财保14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洋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1财保140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居委会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斌,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刘洋,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陈招弟,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刘海,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谭美玲,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洋、陈招弟、刘海、谭美玲的银行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玉凤书 记 员 张文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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