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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彭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8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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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838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彭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彭犁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83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18号。负责人:李旭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犁,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被告彭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撤回对被告彭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蒋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何 幸书 记 员  李代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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