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丙轩、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7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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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7313号案件名称
倪丙轩、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倪丙轩;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7313号原告:倪丙轩,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芹,武清区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路50号诺德中心诺城广场1号楼17层(电梯层20层)07、08、09、10、1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付武强。原告倪丙轩与被告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倪丙轩诉称,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倪丙轩与被告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服务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服务费3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天津兴宇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协议,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大额信用卡,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于当日收取原告服务费33000元,收款方式为被告使用POS机刷原告信用卡。2020年8月1日,被告员工通知原告再缴纳6000元,原告可申请一张300000元额度的信用卡,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员工转账6000元。因被告迟迟不能为原告办理上述信用卡,原告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亦承诺全部退还,后原告找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故成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服务协议》第六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询,被告的住所地于2021年3月由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经济贸易中心A店2701变更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路50号诺德中心诺城广场1号楼17层(电梯层20层)07、08、09、10、11号房间,被告在签订本案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新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崔海洋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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