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敏与蔡剑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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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16号案件名称
陈惠敏与蔡剑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惠敏;蔡剑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16号原告:陈惠敏,女,汉族,1949年10月17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蔡剑峰,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原告陈惠敏诉被告蔡剑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敏撤诉。审判员 金猷书记员 高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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