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惠敏与蔡剑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16号
  • 案件名称

    陈惠敏与蔡剑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惠敏;蔡剑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16号原告:陈惠敏,女,汉族,1949年10月17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蔡剑峰,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原告陈惠敏诉被告蔡剑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敏撤诉。审判员  金猷书记员  高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