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徐石麟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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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18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徐石麟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徐石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隆国际广场一层106、108号商铺。负责人刘辉华,行长。被执行人徐石麟,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石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徐石麟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湘A7S27l小汽车一台。2021年8月16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9日,本院委托湖南省汩罗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在车管部门对湘A7S27l小汽车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49999.29元、利息11938.19元、违约金3199.6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2元、申请执行费649.99元,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唐昌兴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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