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戴新进、杨伟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92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925号
  • 案件名称

    戴新进、杨伟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戴新进;杨伟峰;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925号申请人:戴新进,男,1985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申请人:杨伟峰,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苑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782435478。法定代表人:郭大宇。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戴新进、杨伟峰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698号。申请人戴新进、杨伟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戴新进、杨伟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新进、杨伟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红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