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清、赖捡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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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707号案件名称
杨小清、赖捡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小清;赖捡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707号原告:杨小清,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捡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福路六号教新都汇4栋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R5U3U2K。负责人:余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清与被告赖捡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5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625.9元,减半收取312.95元,由原告杨小清负担。审 判 员 朱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英姿书 记 员 尹 韵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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