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青、王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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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1038号案件名称
郭红青、王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红青;王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郭红青,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红青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萍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王萍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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