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立新、刘公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2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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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2832号案件名称
常立新、刘公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常立新;刘公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2832号申请执行人:常立新。被执行人:刘公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立新与被执行人刘公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辉晓审 判 员 谭宁宁审 判 员 江佳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晓军书 记 员 张海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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